教學評估
一、總則
第一條 開展教學質量評估是提高教學質量,實現教學管理科學化、規(guī)范化的重要一環(huán)。通過評估活動可以溝通教師和學生的聯(lián)系,發(fā)現教學過程中的問題,幫助教師在教學中發(fā)現優(yōu)點,克服缺點,又有助于領導了解教學狀況,為改進教學工作提供決策依據,為了做好我中心的教學評估工作,特制定本條例。
二、評估的組織
第二條 中心設立教學評估工作小組,成員由中心領導、教學督導和項目教學主管等組成。
第三條 教學評估工作按照統(tǒng)一領導,分工管理的原則,在主管主任的領導下,由教學部負責組織、協(xié)調全中心的評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三、指標體系的確定
第四條 本著科學性、可行性、激勵性原則,依據教育科學的有關原理,教學改革的客觀要求和上級有關政策,結合我中心實際,制定評估指標體系。
第五條 指標體系由教學部制定。
四、評估信息的構成
第六條 為了評估的客觀性,原始評估信息由以下三方面組成:
1.學生的評價信息;
2.專家或教學督導的評價信息;
3.領導或管理人員的評價信息。
第七條 以上三方面的信息可通過不同的途徑獲得。三方面的信息可單獨形成評價結果,也可綜合形成評價結果。
五、評估的實施
第八條 教學評估表原則上由教學部統(tǒng)一印制。
第九條 教學評估時間及次數不定,根據實際需要貫穿整個學期,原則上所有任課教師均應參加評估。
第十條 由學生對所修課程做出的評估可采取以下方式進行:、
1.問卷調查,即由班主任組織本班級學生集中填寫教學評價表或調查問卷;
2.座談會,即召集由各班學生代表參加的座談會,聽取學生對教學的反映意見和對教師的評價;
無論采用那種方式都應遵循以下原則:
(1)調查前應做必要的宣傳工作,簡略闡述評估的目的和意義。
(2)調查者必須是與本門課的教學無直接關系的人員。
第十一條 由領導和管理人員對教學做出的評估按以下程序進行:1.到課堂聽課,并做好聽課紀錄;2.填寫《課堂教學質量評估調查表》;3.期末將所填寫的全部調查表交有關人員進行統(tǒng)計處理。
六、評估信息的利用
第十二條 經過對評估結果的統(tǒng)計處理應形成以下材料:
1.對單個教師的評估報告。用于教師本人改進工作,同時提供給單位領導參考并存入教師業(yè)務檔案。
2.對某項目或專業(yè)的評估報告。對承擔某項目或專業(yè)的教師進行分析,以求找出該項目或專業(yè)教學中普遍存在的問題。
3.全中心整體的評估情況分析報告。通過分析以達總體上把握全中心情況之目的。
第十三條 評估工作結束后,要妥善處理評估結果,要以幫助教師改進教學工作為重點,評估結果不公開、不公布,評估報告原則上應發(fā)給教師本人,教師應認真分析評估報告提供的信息,對照檢查自己的工作,做到揚長避短,并對學生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。
第十四條 評估結果記入教師業(yè)務檔案并作為晉級、獎勵的依據之一。
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如有未盡事宜由教學部進行修訂。本中心具有較終解釋權。